商服贸批〔2012〕709号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:
你中心《关于申请举办第十一届中国国际住宅产业博览会的函》(建住中心函〔2012〕7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一、同意你中心与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和中国建筑文化中心于2012年11月21—23日在北京共同主办第十一届中国国际住宅产业博览会(THE 11th CHINA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 ON HOUSING INDUSTRY),展出面积为 22000 平方米,展出内容为2012明日之家主题示范、城市住宅产业发展、国际住宅技术与部品、住宅产业重点推广技术等。
二、举办博览会的民事责任由主办单位承担。招商招展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,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进行;会刊等宣传材料不得随意改变展览会中英文名称和增减主办单位。
三、主办单位要认真做好展品质量、知识产权保护和安全防范等工作,及时将重大事项向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,接受其检查和指导。
四、如有台湾地区厂商参展,主办单位须向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,海关凭备案文件对展品进行监管。
五、博览会结束后一个月内,请将总结报我部(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)和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。
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